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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浙江商會章程
(東營市浙江商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2019年9月7日通過)
根據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東營市浙江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浙江籍經營者工商人士、在東營興辦的工商企業組成的社會團體。它是黨和政府聯系民營經濟人士的橋梁和紐帶,是政府管理民營經濟的助手,也是東營浙商自我服務、自我提升的平臺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服務,促進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改革開放,發展經濟,富民興魯,全面建設小康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會自覺接受東營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東營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是:山東省東營市千佛山路萬海金地大廈B座1908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積極教育、引導全體會員關心國家的大政方針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認真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現階段的方針政策,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與建議。
(二)組織引導會員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展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積極參加祖國的現代化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全面發展。
(三)組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樹立社會主義公私觀、利益觀和法制觀,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四)本會將代表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認真聽取會員反映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并聯系協調有關部門給予幫助。
(五)為會員及時提供各種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等咨詢培訓服務。
(六)加強與港澳特區、臺灣地區和國外工商社團及經濟界人士的聯系和業務交流,積極參與魯浙的經濟文化交流,增進兩地之間的友誼和合作。積極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的商品展銷會、交易會、項目洽談會,以促進經貿事業的發展。
(七)努力發展商會經濟,積極豎立浙商品牌,大力宣傳浙商文化。
(八)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和學習交流,幫助會員努力開拓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并協助引進資金、高新技術和人才。
(九)幫助會員調解有關經濟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十)積極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托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浙江在東營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民營企業、工商業戶;持有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東營市民政部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三)加入本會堅持自愿的原則。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正式書面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即為本會的正式會員;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及時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等;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必要可以隨時召開。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中的九項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可以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活動能力的;
(三)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每屆為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會有權任免商會內部成員一切職務或分工。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執行會長在會長領導下協助會長推進協調商會全面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開展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商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由會長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設監事若干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議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參加理事會同等的會議和活動;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監督理事會的選舉和理事成員的罷免;
(四)監督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五)有權向理事會就有關問題提出質詢和建議。
第五章 資產、經費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按規定收取的會員費:會長單位20萬元/一年;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單位3萬/一年;副會長、秘書長單位2萬元/一年;副監事長單位5000元/一年;常務理事、監事單位3000元/一年;理事單位1000元/一年;會員單位不收取會費;
(二)企業及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在注冊登記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和在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和本會實體的收入;
(五)銀行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會參照國家社團的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投資,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資助、企業和個人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的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十五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2019年9月7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